养老型基金指引试行初稿共有13条,分别对养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据、产品定义、产品类型、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要求、运作方式和费用、销售适当性、存量产品变更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养老型基金可采用FOF或普通基金形式
指引初稿称,为对接养老资金理财需求,规范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型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具体到产品定义:“养老型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指引初稿,养老型基金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也可以采用普通基金形式运作。
和普通基金不同的是,养老型基金由于具有特定目的,其投资策略也较为固定,根据指引初稿要求,养老型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投资策略包括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组合保险策略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策略。
其中,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应当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注:之前一些基金公司发行过生命周期基金,就是采用的目标日期策略)
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应当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采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并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目标风险基金应明确风险等级及其含义,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注明。
参考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成熟的运作模式,指引初稿对养老型基金的投资比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分三种情况:
采用普通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养老型基金除外。
在基金管理人做好相关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并要求投资者通过书面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且基金采用封闭运作模式(封闭期不短于5年)的情况下,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型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于60%。
对于以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指引初稿对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要求有:
这就意味着,那些非货币基金规模较小整体实力较弱、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基金公司将无缘养老型基金管理,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的大中型基金公司将再度受益。
除了对管理人设定门槛之外,指引初稿对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也有详细要求,即“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的担任基金经理的经验,历史业绩良好,最近3年无违规记录”。
这就意味着,管理基金满五年、历史业绩优异的资深基金经理,将是养老型基金经理的主要来源。目前管理社保基金的基金经理也多是基金经理老司机。两者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养老型基金属于中长期投资品种,因此,指引初稿对该类产品的运作、宣传和销售适当性也给出了具体规定。
在基金运作方式及费用上,“为鼓励长期投资,养老型基金应当通过设置差异化赎回费,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或采用封闭运作的方式,与基金的投资策略相匹配”。
在基金宣传上,养老型基金可在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型”字样且反映投资策略。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公募基金产品,不得使用“养老型”字样。
养老型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应明确“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并在封面注明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养老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中应当充分说明基金的有关风险以及对投资者可能的影响。
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和收入水平,向投资人推介适合的养老型基金,引导投资人开展长期养老储蓄;
不得向投资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养老型基金;
向投资人推介的目标日期基金应与其预计的投资期限相匹配;
指引初稿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养老型基金编写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养老型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参与股票等权益资产的比例、基金风险特征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用等情况。
该指引实施后,基金名称中已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如果其投资运作、风险控制等不符合指引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君注意到,目前已经成立的4000多只基金中,确实有一些是养老主题基金,带有养老字样,未来可以变更为养老型基金或者改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