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市(县)的,于1998年7月22日—2003年8月6日(含当日)期间出生的婴儿;
(三)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的非超生户子女。
4、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政策内生育一孩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一周岁以内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3、满一周岁不满三周岁及三周岁以下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政策内一胎)、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我市现役军人婚后所生子女、双方是独生子女或第一孩是病残儿童的政策内生育二孩由派出所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呈报分局主管部门核准;
4、满三周岁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5、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