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深圳市范围内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且票据有限期内仅能申请一次。
4、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备注: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先在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预约此项业务,深圳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前往管理部办理);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因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2)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因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2)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因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2)契税税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房产证或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因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2)政策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的查档印章或者原售房单位印章)。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3、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的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一套住房:不超过账户总额和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两套住房:提取不超过当月缴存额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套住房:不予提取。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3.职工以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的,提供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若购房收据或购房发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或开发商印章);
4.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
6.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公积金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2、深圳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异地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且票据有限期内仅能申请一次。
4、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备注: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先在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预约此项业务,深圳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交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以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查询)证明;如为按揭贷款的,只需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或银行公章);
5.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或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前往管理部办理);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3、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的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一套住房:不超过账户总额和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两套住房:提取不超过当月缴存额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套住房:不予提取。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3.若职工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的,可提交经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提取;
4.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
5.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2、建造、翻修、大修深圳市住房的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修建、翻修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3、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备注: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先在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并预约此项业务,深圳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前往管理部办理);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经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赔偿(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3、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的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一套住房:不超过账户总额和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两套住房:提取不超过当月缴存额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套住房:不予提取。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3.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
4.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2.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
3.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4.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支付房租提取”→(根据界面显示)核对信息无误→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办结业务(业务受理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
3.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且资金未结算前,可凭身份证和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撤销申请;
4.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至异地的,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先行发起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申请,自助办结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或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2日至月底对22日前已转移至异地的予以办结销户提取业务;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3、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的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2.职工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通过自助渠道申请销户提取;
4.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且资金未结算前,可凭身份证和联名卡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撤销申请;
5.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至异地的,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先行发起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申请,自助办结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或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2日至月底对22日前已转移至异地的予以办结销户提取业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3.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被宣告死亡的,;
4.办理提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来办理提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到场均可办理。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不来现场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办理提取的,应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继承生效的调解书;遗嘱继承人来办理提取业务的,应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或遗嘱生效的调解书;受遗赠人来办理提取业务的,应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遗赠公证书,,或遗赠生效的调解书,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须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无法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须填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无卡提取申请表》,收款账户须为工行、建行、中行、中信、兴业、交通、招行七家归集银行的深圳地区借记卡账户;
3.办理提取的继承人须当场签署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责任申明书》,承诺所申报信息及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的,若有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承诺会与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分割、协商解决等。《责任申明书》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5.患者为职工配偶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患者为职工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6.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深圳市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已在医院刷医保卡记账的,提供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3、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到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的柜台办理提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2.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医院诊断证明书、报销单据及其他材料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需由社保局、医院或国大药房等收单单位盖章确认;
3.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