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军人的军官证且受理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
4、监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5、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2、携带参保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工作站或者街道办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
3、审核通过后,参保少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扣除当月医保缴费后则是确认为参保成功,参保人可直接前往深圳12家具备办理金融社会保障卡资格的银行,申领社保金融卡。
小编提醒:如果你所在的街道办或者社区工作站无法受理少儿医保的办理,可前往参保少儿户口所在的社保窗口办理。
19日前办理少儿医保的,可在当月扣除少儿医保缴费即成功参加;19日后办理的,则为次月。具体说明查看办理时限。
1、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内申报的: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2、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后申报的: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3、不在园不在校首次参保的深户少儿: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1.缴费标准: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即5218×0.8%×12=500.88(元),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财政补助(324元/人),参保人实际缴费176.88元。
2.缴费方式:全年缴费一次性收取,由社保机构从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申办金融社保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绑定社康报销、住院医保费用由就医医院补记帐。
参保人在申办至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期间,按相关规定就医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
发生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检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社保待遇及享受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则就近到社保局经办机构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2、验参保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或少儿的出生证明原件且提供复印件(该复印件请贴在登记表上);
3、提供深圳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6、如监护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验有效证件(永久性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7、如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可验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小编提醒:对于转学、正常升学(幼儿园升小学、小学升中学)的已参保少儿,如参保信息无变动,不需重新网上申报个人信息,由所属学校申请办理续保手续。
(二)申请参保的学生或监护人登录:www.szsi.gov.cn网页中的“学生医保网上申报”中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中的“一、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首次参保”,输入身份证查询本人资料,资料不准确的向学校反映,由学校予以更正;资料准确的予以确认参保申请,并打印或填写《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没有上网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填好《登记表》后到学校办理确认参保申请。
1、9月20日至10 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的参保人,11月份统一托收本学年(9月份到次年8月份共1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
2、10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参保人,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1.缴费标准: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即5218×0.8%×12=500.88(元),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财政补助(324元/人),参保人实际缴费176.88元。
2.缴费方式:全年缴费一次性收取,由社保机构从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申办金融社保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绑定社康报销、住院医保费用由就医医院补记帐。
参保人在申办至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期间,按相关规定就医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
发生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检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社保待遇及享受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则就近到社保局经办机构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深圳市户籍少年儿童。
3、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军人的军官证且受理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
4、监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5、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且提供复印件;
非在园在校深户少儿办理首次参保手续,由监护人(或少儿)登陆深圳市社保局网站的“个人网上申报”的“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个人信息,打印《深圳市少儿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所需材料(与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在园在校学生材料一致)交至参保少儿户籍所属地的社保机构办理;或者交至户籍所属地的社区(协办单位)办理,经社区审核后,将登记表及复印件递交给社保机构审核备案。
2、携带参保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工作站或者街道办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
3、审核通过后,参保少儿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扣除当月医保缴费后则是确认为参保成功,参保人可直接前往深圳12家具备办理金融社会保障卡资格的银行,申领社保金融卡。
小编提醒:如果你所在的街道办或者社区工作站无法受理少儿医保的办理,可前往参保少儿户口所在的社保窗口办理。
19日前办理少儿医保的,可在当月扣除少儿医保缴费即成功参加;19日后办理的,则为次月。具体说明查看办理时限。
1、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内申报的: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2、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后申报的: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3、不在园不在校首次参保的深户少儿: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1.缴费标准: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8%×12个月,即5218×0.8%×12=500.88(元),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享受财政补助(324元/人),参保人实际缴费176.88元。
2.缴费方式:全年缴费一次性收取,由社保机构从监护人的存折中扣取。
申办金融社保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由绑定社康报销、住院医保费用由就医医院补记帐。
参保人在申办至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期间,按相关规定就医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
发生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检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社保待遇及享受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则就近到社保局经办机构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1、参保少儿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2、参保少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门诊待遇:其在绑定的社康中心或医院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
住院待遇:参保少儿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及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大病门诊待遇:参保少儿及大学生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以享受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4、转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费用:满足以上3项规定的,社区门诊基金按90%报销;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为90%。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