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租房還是買房,總會遭遇種種“煩惱”,房東隨意提價、攆人,被中介忽悠,遭遇開發商捂盤惜售……
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就《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我國首個住房租賃和銷售法規的征求意見稿,回應了百姓買房租房中最關心的問題,直擊原有住房租售市場中常見的一系列“痛點”。
在住房租賃市場,房屋出租者隨意漲價或逐客等現象時有發生,此次意見稿對租金和租賃期限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強調對住房租賃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負法律責任和義務的界定,特別注重對承租人的保護。
意見稿還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發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其有助于當事人合理確定租金價格。“承租人在出租人談判的過程中,可以拿這個作為依據。”
同時,意見稿也規範了承租人租賃行為。例如,不得擅自改動住房結構和室內設施設備等。
根據意見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並對外銷售。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住房的,實行現售備案制度。
近年來,房源信息失實屢引發投訴。對此,意見稿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住房租賃、銷售信息前,應當核對委托人身份證明、住房權屬信息,實地查看住房,並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針對近些年來快速發展的住房租賃、銷售網絡信息服務平台,意見稿也明確了平台對信息真實性承擔的相應管理責任。
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的房企,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各項處罰措施︰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炒賣房號、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為當事人規避稅費提供便利等11項禁止性行為。
對于“踩紅線”的中介機構,意見稿明確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數額和返還時間。除約定情形外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鼓勵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