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帮助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责任、守住底线、拧紧“发条”、勇于担当,本报从今日起开辟《以案释纪》专栏,陆续刊发五类案例,解读五种问责情形,通过典型案例来诠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纪问责重点。
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问责条例》列出的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四个意识”,既要牢牢坚持党性原则,,又要强化责任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