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枚清代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填发的“税票”,全称为“纳户执照”。长约 ,宽 ,系宣纸墨印,保存较为完好。票面为竖式黑色版印,图案抹角呈牌坊状,有天头地格。天头内横印“纳户执照”,地格内文字竖印,主要内容为:“直隶州署理永福县正堂张为征收纳户王佳善,光绪三十二年地丁银……(下面印刷字看不清,望专家辨别。)” 盖有方形红字印戳,并用毛笔书写完税数额和时间,纳户姓名字样。
据资料记载,清代向农民征收的田赋分三类:地丁、租课和漕粮,其中租课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给农民耕种,由官府征收地租。漕粮又称漕南,水运京都之粮为漕粮,留南方供军需之粮称南米。而且清政府的田赋征收制度非常严格,为了防止官吏和相关人员作弊,对征收田赋的单据实行三联串票,—联存于州县,一联付差役,一联给纳税人收执备查。
地丁税是我国古代采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地指土地,丁指人丁,即是按照土地和人丁进行征税。到了雍正帝,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 “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